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某某、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宁0106民初6690号 原告:**,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负责人:**2,职务不详。 被告:**2,住青海省乐都县。 被告: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某与被告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2、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5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于2024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67元,减半收取133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