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晋中协和预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晋0105执8523号 申请执行人:晋中协和预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乌金山镇东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0MA0HBULR9D。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93468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西金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晋中市山西示范区晋中开发区大学城产业园区山西金科智慧科技城D5号楼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0MA0K0XTR0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龙城大街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11413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西鑫满丰贸易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南关街办姚家村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MA3R15E21C。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晋中协和预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金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山西鑫满丰贸易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票据追索权一案中,经查,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4)晋01民终335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金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山西鑫满丰贸易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迟延履行金)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金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山西鑫满丰贸易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10581.1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