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立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立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3民初7000号 原告:***,男,198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朗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朗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立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开放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莲路**v> 法定代表人:**。 ***与北京立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