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3民初7000号
原告:***,男,198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朗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朗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立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开放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莲路**v>
法定代表人:**。
***与北京立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