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腾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鑫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26民初594号
原告:***,男,1979年8月9日生,汉族,住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高阳,河南卓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鑫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桑村乡道桑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女,1989年3月26日生,汉族,住滑县。
被告:***,男,1989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滑县。
被告:河南腾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大寨乡人民政府院内**/div>
法定代表人:攸俊红,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攸广冰,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滑县万古镇人民政府,地,地址:滑县万古镇/div>
法定代表人:柳明辉,职务: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章、马豪,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河南鑫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腾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滑县万古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40.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索忠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申瑞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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