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闽0783行初3号
原告***,女,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住址建瓯市,现住。
被告建瓯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建瓯市樟树下25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第三人福建省建瓯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龙山南路4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建瓯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福建省建瓯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法定职责等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然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能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 闽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柯 斌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