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瓯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闽0783行初3号 原告***,女,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住址建瓯市,现住。 被告建瓯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建瓯市樟树下25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第三人福建省建瓯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龙山南路4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建瓯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福建省建瓯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法定职责等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然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能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 闽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柯 斌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