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山东枣庄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404财保123号 申请人:山东枣庄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164520280R,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枣庄经济开发区谷山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省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4660017690,住,住所地:南京市马台街**/div> 法定代表人:**中,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枣庄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省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枣庄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省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南京湖南路支行(账号:43×××79)的银行存款,保全价值665万元,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向我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省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南京湖南路支行(账号:43×××79)的银行存款,保全价值665万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