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106执210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马台街13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女,1973年6月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6)苏0106民初6138号民事判决,业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为:”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省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房屋租金80132元及房屋占有使用费24000元、水电费16710元,合计120842元。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省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违约金8283元。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省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清理费用600元。四、驳回原告江苏省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7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675元,由被告**负担(上述款项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查询、冻结等执行措施。具体是: 1.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南京火车南站支行43×××52账户中有少量存款已予以冻结(期限自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11月14日); 2.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苏A×××××已予以查封(期限自2017年8月15日至2019年8月14日),但未实际控制; 3.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财产查控情况已书面告知申请人。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向其所在社区进行了调查,同时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下落及联系方式,但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经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在全省多家法院有大量被执行案件。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冻结裁定书及回执、社区调查材料、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彭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执 行 员  *** 见习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