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2执异35号
案外人:昆明新华书店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严家地滇池路北侧136号。
法定代表人:黄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学,云南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仙,云南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徐众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云南正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卢圣敬。
被执行人:**实业(福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卢圣敬。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正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实业(福建)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委托网络司法拍卖云南正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昆国用(2011)第00431号土地使用权(对应A2-3地块)及除已预售的327套住宅房,编号为K1033号的S6负一层非人防库房房产之外的在建工程。昆明新华书店连锁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主张S6幢一层844.11平方米和二层1655.99平方米房产的所有权,要求中止对上述房产的拍卖并解除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经审查查明,昆明新华书店连锁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10月就上述房产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于同月26日裁定驳回昆明新华书店连锁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该公司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目前尚未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可向执行法院书面提出,但应符合受理条件。本案中,昆明新华书店连锁有限公司已对本院委托网络司法拍卖的部分房产提出书面异议,主张该房产的所有权,目前正在复议审查中。现昆明新华书店连锁有限公司又以相同的理由重复对上述房产提出书面异议,不符合执行异议案件的受理条件,其异议申请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昆明新华书店连锁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胡晓东
审 判 员 徐 庆
审 判 员 徐 江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何 冰
书 记 员 何 冰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