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新华书店连锁有限公司

昆明新华书店连锁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执复112号
复议申请人(案外人):昆明新华书店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严家地滇池路北侧136号。
法定代表人:黄杰,执行董事兼常务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学,云南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仙,云南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徐众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云南正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卢圣敬。
被执行人:利嘉实业(福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卢圣敬。
第三人: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信用社,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负责人:李雷,主任。
复议申请人昆明新华书店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新华书店)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中院)(2020)沪02执异207号异议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中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爱建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正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林公司)、利嘉实业(福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嘉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正林公司名下昆(国用)2011第00431号土地使用权(对应A2-3地块)及除已预售的327套住宅房、编号为K1033号的S6负一层非人防库房房产之外的在建工程。昆明新华书店提某书面异议,主张S6幢一层844.11平方米和二层1655.99平方米房产的所有权(审查中确认其主张所有权的房产为S6幢一层119部位商铺、二层209部位、210部位、213部位、214部位商铺,以下简称系争房产),要求中止对上述房产的拍卖并解除查封。
二中院查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云南高院)在审理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信用社(以下简称东风信用社)诉正林公司、利嘉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出具(2018)云民初145号民事裁定和(2018)云执保71号执行裁定,将财产保全案件指定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下简称昆明铁路中院)执行。昆明铁路中院于2018年9月10日查封了包含系争房产在内的共3138套房产。查封后,该保全案结案。
二中院还查明,本院在审理爱建公司诉正林公司、利嘉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3月14日查封A2-3地块上的23幢住宅房产,轮候查封包含系争房产在内的诸多房产。该案判决生效后,爱建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20)沪执12号立案后,于2020年4月6日作出(2020)沪执12号执行裁定,将该案指定二中院执行。2020年4月12日,二中院以(2020)沪02执442号立案执行。执行中,昆明铁路中院将包含系争房产在内A2-3地块上正式查封的房产的处置权交由二中院执行,二中院遂公告拍卖A2-3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及该地块上的所有在建工程。
二中院另查明,东风信用社亦对上述公告拍卖行为不服,提某书面异议,要求暂缓或停止拍卖。二中院经审查后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2020)沪02执异206号执行裁定,认定二中院尚未取得包含系争房产在内的轮候查封房产的处置权,裁定东风信用社的异议成立。
二中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应向执行法院书面提某。二中院轮候查封系争房产,且目前尚未取得该房产的处置权,故二中院并非系争房产的执行法院。在此情况下,昆明新华书店向二中院提某书面异议,主张系争房产的所有权,因不符合受理条件,其异议申请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昆明新华书店的异议申请。
昆明新华书店不服异议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二中院(2020)沪02执异207号异议裁定,中止对系争房产的执行并解除查封。事实和理由:1.早在2012年2月10日其与西山区城中村改造47号片区工作指挥部签订《房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产权调换协议》,并据此将产权调换面积及超出回迁面积与正林公司签订《回迁安置补充协议》约定,系争房产所有权归其所有。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昆明中院)民事判决书确认《回迁安置补充协议》继续履行,正林公司也以《关于昆明新华书店连锁有限公司商铺回迁安置及增购物业的情况说明》书面确认。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因其主张的系争房产属于拆迁所有权调换的房产,明确约定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故其异议请求依法应当支持。3.二中院已公告拍卖系争房产,已经在实际执行。虽然二中院另案裁定,认定二中院未取得包括系争房产在内的轮候查封房产的处置权,但该裁定在本案裁定作出之前尚未生效,即使二中院未取得系争房产的处置权,但因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执行,二中院应当对其异议申请进行审查,应当依法解除对系争房产的查封。复议中提供公拍网截频,证明二中院于2021年2月21日起拍卖包括系争房产的不动产,二中院是系争房产的执行法院。
本院经审查查明,二中院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另案东风信用社申请执行异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作出(2020)沪执复99号裁定,撤销二中院(2020)沪02执异206号裁定,驳回东风信用社关于暂缓或停止对包括系争房产在内的在建工程拍卖的异议申请。
本院又查明,(2020)沪执复99号申请复议一案查明:云南高院作出(2020)云执45号执行裁定,将该案指定昆明中院执行。复议审查期间,昆明中院于2020年12月29日函至二中院,将其查封的包括系争房产在内的部分财产移送二中院执行。
本院认为,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包括系争房产在内的执行标的系由二中院执行。在此情况下,异议裁定关于二中院尚未取得系争房产的执行处置权,并非系争房产执行法院的认定,本院予以纠正。在二中院对包括系争房产在内的房产进行拍卖过程中,昆明新华书店作为二中院(2020)沪02执442号执行案件的案外人提某系争房产系其所有的异议,二中院依法应当审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执异207号异议裁定;
二、指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昆明新华书店连锁有限公司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心全
审判员  杜治平
审判员  马 红
书记员  卫栋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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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查执行异议或者复议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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