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新华书店连锁有限公司

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信用社、云南正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71执异2号
案外人:昆明新华书店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严家地镇池路北侧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16581748B。
法定代表人:黄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学、赵仙,云南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信用社。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梁家河(人民西路6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668257076D。
负责人:李雷,该社主任。
被执行人:云南正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兴苑路与益宁路交又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90281352A。
法定代表人:卢圣敬。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云南高院)在审理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信用社(以下简称东风信用社)诉云南正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林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东风信用社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云南高院作出(2018)云民初145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正林公司等的财产,保全价值以人民币432783501元的范围为限。云南高院又作出(2018)云执保71号执行裁定,指定本院执行其上述财产保全裁定。本院依法查封了正林公司名下位于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的“山海城邦”在建工程的3138套房产。昆明新华书店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书店)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新华书店称,其依据与西山区城中村改造47号片区工作指挥部签订的《房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产权调换协议》,于2012年2月10日与正林公司签订《回迁安置补充协议》,约定S6幢一层844.11平方米和二层1655.99平方米房产的所有权归其所有,其已按协议履行完毕约定的义务。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昆明中院)作出的(2019)云01民初3953号民事判决已明确上述《回迁安置补充协议》继续履行,其系上述房产的权利人。该房产系属于被本院财产保全首次查封的正林公司3138套房产中的部分在建房产。新华书店请求本院裁定中止对正林公司名下位于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街道办事处的土地及房产[土地证号为昆国用(2011)第0××1号(对应A2-3地块)]内一层建筑面积为约844.11m及二层建筑面积为1655.99m的房产(具体坐落为S6幢一层119商铺、二层209、210、213、214商铺)执行并解除查封。
申请执行人东风信用社和被申请人正林公司均未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查明,云南高院在审理东风信用社诉正林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东风信用社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作出(2018)云民初145号民事裁定,后又作出(2018)云执保71号执行裁定,指定本院执行其上述财产保全裁定,本院遂采取保全措施,依法查封了正林公司名下位于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山海城邦”的3138套房产(包含坐落为S6幢一层119商铺、二层209、210、213、214商铺),总面积为270227.32平方米,查封期限自2018年9月18日至2021年9月17日。之后,本院作出(2018)云71执保58号结案通知书,对该案进行结案。云南高院审结完毕上述案件并作出判决,该判决生效后,其又以(2020)云执4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由昆明中院执行该案。昆明中院执行过程中,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于2020年12月22日向昆明中院作出(2020)沪02执442号商请移送执行函,以该案被保全查封的1506套房产在上海二中院执行的民事案件中具有顺位在先的优先权为由,商请昆明中院将该1506套房产移送上海二中院执行。昆明中院于2020年12月29日以(2018)云01执808号移送执行函将该案中查封的1506套在建房产工程(包含具体坐落为S6幢一层119商铺、二层209、210、213、214商铺)移送上海二中院执行。上海二中院执行中,已于2021年2月对案外人新华书店主张权利的土地及房产已经进行了第二次网络公开拍卖。
上述事实,有云南高院(2018)云民初145号民事裁定书、(2018)云执保71号执行裁定书、本院查封房屋明细表、结案通知书、云南高院(2020)云执45号执行裁定书、(2020)云执45号指定执行函、上海二中院(2020)沪02执442号商请移送函、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享有抵押权的A2-3地块上在建工程财产明细清单、昆明中院(2018)云01执808号移送执行函、上海二中院于2021年1月22日发布的网络拍卖公告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应向执行法院书面提出。本案中,本院作为(2018)云民初145号民事裁定的诉讼财产保全的执行法院,在采取查封正林公司名下位于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山海城邦”3138套房产等财产保全措施之后,该保全案已经结案。云南高院(2018)云民初145号民事判决生效之后,云南高院已指定昆明中院执行该案。昆明中院又依法将涉案1506套房产移送上海二中院执行,上海二中院正在对上述移送执行的房产进行拍卖执行。综上,本院现在不是案件的执行法院,不具有对新华书店主张权利房产的执行权。执行审查权附着于执行权,对新华书店执行异议的审查,本院不符合受理条件,新华书店的异议申请依法应予驳回。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昆明新华书店连锁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杨云斌
审 判 员 董亚昆
审 判 员 刘 娜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牛元福
书 记 员 肖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