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新华书店连锁有限公司

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信用社、云南正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执复138号
案外人:昆明新华书店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法定代表人:黄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学,云南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仙,云南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执行人: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信用社。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负责人:李雷,该社主任。
被执行人:云南正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法定代表人:卢圣敬。
复议申请人昆明新华书店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新华书店)不服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下简称铁路中院)作出的(2021)云71执异2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在审理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信用社(以下简称东风信用社)诉云南正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林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东风信用社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8)云民初145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正林公司等的财产,保全价值以人民币432783501元的范围为限。又作出(2018)云执保71号执行裁定,指定铁路中院执行其上述财产保全裁定。铁路中院依法查封了正林公司名下位于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的“山海城邦”在建工程的3138套房产。昆明新华书店于2021年2月19日向铁路中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
案外人昆明新华书店称,其依据与西山区城中村改造47号片区工作指挥部签订的《房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产权调换协议》,于2012年2月10日与正林公司签订《回迁安置补充协议》,约定X幢一层844.11平方米和二层1655.99平方米房产的所有权归其所有,其已按协议履行完毕约定的义务。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昆明中院)作出的(2019)云01民初3953号民事判决已明确上述《回迁安置补充协议》继续履行,其系上述房产的权利人。该房产系属于被铁路中院财产保全首次查封的正林公司3138套房产中的部分在建房产。昆明新华书店请求铁路中院裁定中止对正林公司名下位于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街道办事处的土地及房产[土地证号为X]内一层建筑面积为约844.11m及二层建筑面积为1655.99m的房产执行并解除查封。申请执行人东风信用社和被申请人正林公司均未向铁路中院提出答辩意见。
铁路中院经审查查明,本院在审理东风信用社诉正林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东风信用社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作出(2018)云民初145号民事裁定,后又作出(2018)云执保71号执行裁定,指定铁路中院执行其上述财产保全裁定,铁路中院遂采取保全措施,依法查封了正林公司名下位于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山海城邦”的3138套房产(包含坐落为X幢一层X商铺、二层X、X、X、X商铺),总面积为270227.32平方米,查封期限自2018年9月18日至2021年9月17日。之后,铁路中院作出(2018)云71执保58号结案通知书,对该案进行结案。本院审结完毕上述案件并作出判决,该判决生效后,又以(2020)云执4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由昆明中院执行该案。昆明中院执行过程中,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于2020年12月22日向昆明中院作出(2020)沪02执442号商请移送执行函,以该案被保全查封的1506套房产在上海二中院执行的民事案件中具有顺位在先的优先权为由,商请昆明中院将该1506套房产移送上海二中院执行。昆明中院于2020年12月29日以(2018)云01执808号移送执行函将该案中查封的1506套在建房产工程(包含坐落为X幢一层X商铺、二层X、X、X、X商铺)移送上海二中院执行。上海二中院执行中,已于2021年2月对案外人昆明新华书店主张权利的土地及房产已经进行了第二次网络公开拍卖。
上述事实,有(2018)云民初145号民事裁定书、(2018)云执保71号执行裁定书、铁路中院查封房屋明细表、结案通知书、(2020)云执45号执行裁定书、(2020)云执45号指定执行函、(2020)沪02执442号商请移送函、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享有抵押权的A2-3地块上在建工程财产明细清单、(2018)云01执808号移送执行函、上海二中院于2021年1月22日发布的网络拍卖公告等证据在卷佐证,铁路中院予以确认。
铁路中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应向执行法院书面提出。本案中,铁路中院作为(2018)云民初145号民事裁定的诉讼财产保全的执行法院,在采取查封正林公司名下位于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山海城邦”3138套房产等财产保全措施之后,该保全案已经结案。本院(2018)云民初145号民事判决生效之后,指定昆明中院执行该案。昆明中院又依法将涉案1506套房产移送上海二中院执行,上海二中院正在对上述移送执行的房产进行拍卖执行。综上,铁路中院现在不是案件的执行法院,不具有对昆明新华书店主张权利房产的执行权。执行审查权附着于执行权,对昆明新华书店执行异议的审查,铁路中院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法将昆明新华书店的异议申请予以驳回。
复议申请人昆明新华书店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一、撤销铁路中院作出的(2021)云71执异2号执行异议裁定,指令铁路中院对申请复议人的执行异议申请进行审查;二、依法裁定中止对正林公司位于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街道办事处的土地及房产[土地证号为X号]内一层建筑面积为约844.11m及二层建筑面积为1655.99m的房产(具体坐落为X幢一层X商铺、二层X、X、X、X商铺)执行并解除查封。昆明新华书店向本院申请复议的事实与理由与向铁路中院申请异议时提出的基本一致。
本院对铁路中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应当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案外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案外人向铁路中院提出异议时,包含案外人主张的执行标的在内的1506套房产已由昆明中院移送上海二中院执行,铁路中院不是本案的执行法院,案外人昆明新华书店的异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综上所述,案外人昆明新华书店的复议申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铁路中院的执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昆明新华书店连锁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的(2021)云71执异2号执行异议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广川
审判员  冯 华
审判员  闵 义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雨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