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上元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上元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115执7222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上元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21798622J),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竹山路361号。
法定代表人:李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雅娟,江苏上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士香,江苏上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1408674X9,住所地南京市定淮门大街11号A单元2602室。
法定代表人:单妙香,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南京上元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江苏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数套不动产,均因无处置权,暂无法处置。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有上述财产可供执行,亦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邓开明
执行员  查 勇
执行员  高 潮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