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明珠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庆阳市明珠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626执3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4年6月3日生,住陕西省吴起县。
被执行人:庆阳市明珠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0027509290706。
法定代表人:时立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庆阳市明珠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6民初5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庆阳市明珠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运输费77102.04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1728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庆阳市明珠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庆阳市明珠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运输费77102.04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1728元、执行费105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庆阳市明珠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网络总对总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庆阳市明珠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互联网金融无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有五十铃牌甘M82K00号、甘MS9100号、甘MV4942号、东风牌陕J17022号、甘M27570号、兰通牌甘M22721号、依维柯牌甘M24993号、江铃牌甘M31706号、甘ML4903号机动车九辆,本院己查封,未查找到实物,暂不宜处置。后经本院到不动产登记中心通过传统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庆阳市明珠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无房产注册信息。2022年3月16日本院再次对被执行人庆阳市明珠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庆阳市明珠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名下再无其他合法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2022年3月18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案件办理情况、财产的处置及其债权暂无法实现。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庆阳市明珠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任何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其明确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人庆阳市明珠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有意规避执行,符合被执行人失信情节,2022年3月23本院将被执行人庆阳市明珠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对被执行人庆阳市明珠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时立峰发出了限制消费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蔺 琼
审判员 穆建勋
审判员 刘生龙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齐艳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