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521执1364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长城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宝石山下二弄6号一层,组织机构代码:142941375。
法定代表人:金朝华。
被执行人:湖州再回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和孚镇星光大道16号,组织机构代码:MA29KKNL0。
法定代表人:泮宗美。
申请执行人浙江长城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湖州再回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事仲裁一案,湖仲(2016)裁字第5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长城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湖州再回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事仲裁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撤销执行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521执13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文华
审判员 叶剑荣
审判员 张泽杭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喻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