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铭阳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铭阳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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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5970号
原告:***,男,196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告:浙江铭阳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76606296G,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党湾镇大西村。
法定代表人:余建国。
***与浙江铭阳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2022年5月20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杨莉
二O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吴姗
书记员许景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