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南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浙江南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浙江林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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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27民初5316号



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南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3316W,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141号2301C室。




法定代表人:李继。




委托诉讼代理人:狄静,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浙江林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72362233X9,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沪山路与车站大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叶经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林,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宏军,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南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林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2021年12月10日,被告浙江林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原告浙江南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起反诉。2022年3月1日,原告浙江南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同日,反诉原告浙江林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反诉原告申请撤回反诉均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故本案原告、反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浙江南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浙江林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6964元,减半收取计8482元,由浙江南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浙江林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章小云


人民陪审员吴圣潘


人民陪审员谢传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代书记员罗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