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唯美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

郑州唯美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与鹿邑县佳美新时代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628民初1462号
原告:郑州唯美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60911280A,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商城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澜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鹿邑县佳美新时代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MA45GBPB52,住所地鹿邑县紫气大道与志元大道交汇处东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博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唯美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与被告鹿邑县佳美新时代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原告郑州唯美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唯美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5.70元,由原告郑州唯美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