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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唯美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与焦作同仁医疗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唯美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与焦作同仁医疗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02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8民终字第10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同仁医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唯美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九灵,河南开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焦作同仁医疗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唯美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三初字第00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中,依据上诉人焦作同仁医疗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地址确认书送达开庭传票,邮政特快专递因无法送达而退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本开庭传票视为送达。上诉人焦作同仁医疗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焦作同仁医疗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受理费7883元,由上诉人焦作同仁医疗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路林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金莹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马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