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9民初1358号
原告:北京***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产业园(妙峰山镇政府院内)312-1-4室。
法定代表人:夏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雷明,男,系该公司工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文,北京双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科学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艳,北京琨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淼,北京琨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科学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耿迎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宗阳
书 记 员 杨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