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财保1227号
申请人:中国科学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晖,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玉丹,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永鼎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默迪。
申请人中国科学器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永鼎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7.66万元的财产进行冻结、查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中国科学器材有限公司出具了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并为其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科学器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河北永鼎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一百九十七万六角六分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科学器材有限公司预交(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冯晓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