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畅联通信信息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陇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畅联通信信息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623民初641号之二
申请人:甘肃陇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技术开发区608-2号(创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226号。
法定代表人:谢鹏,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甘肃畅联通信信息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火车站东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南关东路2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甘肃陇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陇际科技公司)与甘肃畅联通信信息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畅联通信公司)、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广电网络公司)、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陇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畅联通信信息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在庭外签订了和解协议,约定畅联通信公司向陇际科技公司支付工程款240万元,自2020年7月开始,每月25日之前向陇际科技公司支付工程款20万元。畅联通信公司系甘肃广电网络公司全资子公司,达成该协议后,经畅联通信公司申请,甘肃广电网络公司同意将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7日作出(2020)甘0623民初6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的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开发区支行账户(账号:×××-0001)中的600000元存款划拨至甘肃陇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用于支付和解协议中约定的前三期工程款。陇际科技公司、甘肃广电网络公司分别于2020年7月4日、2020年7月10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将甘肃广电网络公司账户(账号:×××-0001)中600000元存款划拨至陇际科技公司账户。
本院经审查认为,畅联通信公司系甘肃广电网络公司全资子公司,该公司与原告陇际科技公司自愿协商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协议签订后,甘肃广电网络公司提出将其公司账户(账号:×××-0001)内的存款600000元划拨至陇际科技公司,用于支付陇际科技公司工程款。同时陇际科技公司、甘肃广电网络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申请人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的银行存款6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