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畅联通信信息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畅联通信信息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623民初641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甘肃陇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技术开发区608-2号(创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甘肃畅联通信信息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火车站东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226号。
法定代表人:谢鹏,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南关东路2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甘肃陇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甘肃畅联通信信息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作出(2020)甘0623民初64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甘肃畅联通信信息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户(账号:×××)存款240000元、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开发区支行账户(账号:×××-0001)存款605317.14元,以上合计845317.1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甘肃陇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甘肃陇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庭外和解为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甘肃畅联通信信息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户(帐号:×××)、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开发区支行账户(账号:×××-0001)的冻结。
案件受理费4747元,由甘肃陇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