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623民初641号
原告:甘肃陇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技术开发区608-2号(创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杏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男,甘肃陇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文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甘肃畅联通信信息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火车站东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226号。
法定代表人:谢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南关东路269号。
法定代表人:冯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肃陇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畅联通信信息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原告甘肃陇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陇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甘肃畅联通信信息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陇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12253元,减半收取6127元,由原告甘肃陇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