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畅联通信信息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陇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畅联通信信息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902财保182号
申请人:甘肃陇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712763911L。
法定代表人:杏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甘肃畅联通信信息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火车站东路**会信用代码916201003968618425。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盘旋东路**信用代码9162090058594732XG。
法定代表人:吕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甘肃陇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甘肃畅联通信信息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保全。并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市分公司的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甘肃陇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肃州支行(账户×××、×××)的银行存款共计2410033.5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甘肃陇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卢彩玲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彬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2020)甘0902财保18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甘肃陇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请将该被申请人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公司,在你处账户()内的存款元,请暂停支付一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逾期或撤销冻结后,方可支付。
附:(2020)甘0902财保182号
年月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本院地址: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邮编:73500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回执)
(2020)甘0902财保182号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你院(2020)甘0902财保182号协助冻结通知书收悉
在我处账户的存款应冻结元,已冻结元,未冻结元,原因为。
年月日(公章)
联系人:联系电话:
地址:邮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