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02民初12940号之一
原告:甘肃省**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绿地一期商铺A35-1-110。
法定代表人:张敬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彤,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畅联通信信息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火车站东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红。
原告甘肃省**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畅联通信信息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诉讼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省**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118元,由原告甘肃省**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邢定君
人民陪审员 方纯理
人民陪审员 张甲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