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畅联通信信息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发智能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畅联通信信息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2民初261号
原告:甘肃***能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和平大道98号-4-404号。
法定代表人:陈发平,该公司经理。
被告:甘肃畅联通信信息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火车站东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红,该公司经理。
原告甘肃***能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畅联通信信息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能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475元,由原告甘肃***能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金凤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程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