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2民初16369号
原告:***,男,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女,198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双方系夫妻关系,住址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甘肃畅联通信信息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火车站东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向功,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小宝,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甘肃畅联通信信息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甘肃畅联通信信息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晓英
人民陪审员 胡清华
人民陪审员 张玉梅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夏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