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畅联通信信息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俊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畅联通信信息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2民初5062号之一
原告:甘肃俊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兰州俊明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雁南路18号2层201-204室。
法定代表人:王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华,男,1993年9月3日出生,汉族,甘肃俊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址甘肃省会宁县。
被告:甘肃畅联通信信息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火车站东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矿区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甘肃矿区矿区广电大楼。
负责人:王卓士,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肃俊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畅联通信信息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矿区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甘肃俊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俊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甘肃畅联通信信息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矿区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92元,减半收取5946元;案件保全费4566元。以上两项合计10512元,由原告甘肃俊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王婕玲
人民陪审员  张佩强
人民陪审员  马小玲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