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巨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甘肃瑞远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甘肃巨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105执7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甘肃瑞远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城临路**。
法定代表人:宁健图。
被执行人:甘肃巨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榆中县来紫堡乡黄家庄村砖厂
法定代表人:罗斌杰。
申请执行人甘肃瑞远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巨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甘肃瑞远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9)甘0105民初94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
申请执行人甘肃瑞远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执行请求是:要求被执行人甘肃巨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案件款52405.46元并承担执行费686.00元。
执行情况:
1、2019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甘肃巨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2019)甘0105执739号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等。
2、2019年12月11日本院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甘肃巨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开户信息但无存款。
3、2019年9月25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甘肃巨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情况进行了查询,无车辆登记信息。
4、2019年10月11日本院通过房产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甘肃巨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房产登记情况依法进行了查询,无房产登记信息。
执行结果:
本案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甘肃巨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的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5民初9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孙智
执行员  高尚
执行员  林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