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11民初4936号
原告:武汉市洪山区顺新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湖北省军区副食品基地南湖分基地。
法定代表人:卢传德。
被告:武汉安居兴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夏区纸坊西交路27号。
法定代表人:胡军。
原告武汉市洪山区顺新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武汉安居兴业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熊 敬
人民陪审员 张 明
人民陪审员 吴小蕊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郑钧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