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安居兴业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宏信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居兴业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民终14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宏信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东沟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舒绪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铖,湖北易斯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健,湖北易斯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居兴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西交路27号。
法定代表人:胡军,总经理。
委托代诉讼理人:杨会明,湖北喻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承厚,男,公司员工。
上诉人湖北宏信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居兴业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20)鄂0115民初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文独任审理。
本院认为,湖北宏信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系***居兴业建设有限公司承包工程中的桩基工程,虽然与湖北宏信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的系案外人罗兴玉(盖有***居兴业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公章),但不能否认与***居兴业建设有限公司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另为查清事实,有必要追加罗兴玉为本案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20)鄂0115民初2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北宏信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536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李文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严洁
书记员何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