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安居兴业建设有限公司

武汉安居兴业建设有限公司、武汉市博惠时代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民申22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武汉安居兴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西交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喻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市博惠时代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龙灯堤特1号南区*******号。******
法定代表人:任浩飞,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再审申请人武汉安居兴业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汉市博惠时代物资有限公司及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1民终58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武汉安居兴业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胡晟******
审判员*炎******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毅******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