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武汉安居兴业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汉市博惠时代物资有限公司及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1民终58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武汉安居兴业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