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0702财保16号
申请人:中国某中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西安某大楼19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中国某中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市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某中原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市某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9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以其购买的某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9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某公司以保单保函的形式向本院作出担保承诺,保单号为:113D70467202600000011。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供了与被申请人西安市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相关证据材料,提供了申请保全的财产线索并提供了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以人民币1900000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市某有限公司名下西安某碑林支行(账号:XXX)银行账户资金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等值财产或经济收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某中原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