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防雷科技服务中心

株洲防雷科技服务中心、华创天成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03民初4056号之一
原告株洲防雷科技服务中心,经营场所:湖南省荷塘区新苗路。
法定代表人刘春雷,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祖元,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调解或者和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收取或者收转执行标的;签署、送达、接受法律文书等。在诉讼过程中,代理人陈述的对委托单位不利的事实,或者对委托单位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不视为委托单位对该事实的自认)。
被告华创天成技术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1986号D-12车间805号。
法定代表人陈**。
委托代理人张俊,系公司员工,男,汉族,1985年10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茶陵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或反诉等)。
原告株洲防雷科技服务中心与被告华创天成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7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支付相应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防雷科技服务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防雷科技服务中心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842元,减半收取1421元,保全费1195元,合计为人民币2616元,由原告株洲防雷科技服务中心承担。
审 判 员 舒家良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秋艳
书 记 员 晏 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