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3民终3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湘创润能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382号。
法定代表人:吴小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舫舸,男,198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巍,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曙,湖南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湖南晟翔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格林路1号创业服务大楼1单元4号。
法定代表人:李继红。
上诉人湖南湘创润能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晟翔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2020)湘0382民初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2020)湘0382民初744号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南湘创润能工程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的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苏楚湘
审判员 朱卫平
审判员 周 粤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成东
书记员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