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3民终3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湘创润能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382号。
法定代表人:吴小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舫舸,男,汉族,1985年9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巍,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5年6月4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曙,湖南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湖南晟翔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格林路1号创业服务大楼1单元4号。
法定代表人:李继红。
上诉人湖南湘创润能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晟翔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2020)湘0382民初7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2020)湘0382民初7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苏楚湘
审 判 员 朱卫平
审 判 员 周 粵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成东
书 记 员 刘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