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创润能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湖南湘创润能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3民终3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湘创润能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382号。
法定代表人:吴小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舫舸,男,汉族,1985年9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系湖南湘创润能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巍,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曙,湖南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湖南晟翔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格林路1号创业服务大楼1单元4号。
法定代表人:李继红。
上诉人湖南湘创润能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晟翔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2020)湘0382民初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2020)湘0382民初7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南湘创润能工程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谭 伟
审判员 任 莉
审判员 曾波毅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石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