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0103民初10578号
原告:******恒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沙依巴克区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齐)律师事务所。
被告:沙湾县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沙湾县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托里分公司,经营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托里县喀拉盖巴斯陶路。
负责人:***,具体职务不详。
原告******恒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沙湾县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沙湾县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托里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恒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恒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陈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