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伟博恒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恒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沙湾县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0103民初10578号 原告:******恒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沙依巴克区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齐)律师事务所。 被告:沙湾县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沙湾县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托里分公司,经营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托里县喀拉盖巴斯陶路。 负责人:***,具体职务不详。 原告******恒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沙湾县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沙湾县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托里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恒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恒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陈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