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江润造船有限公司

湘潭船用电力电缆厂有限公司与湖北江润造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304民初1991号
原告:湘潭船用电力电缆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双马镇象形村(双马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石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一粟,湖南绥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湖北江润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汽南路。
法定代表人:刘洪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湘潭船用电力电缆厂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江润造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湘潭船用电力电缆厂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湘潭船用电力电缆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湘潭船用电力电缆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湘潭船用电力电缆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勇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周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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