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江润造船有限公司

武汉南华工业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江润造船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72执360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南华工业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武汉理工大学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271931149J。
被执行人:湖北江润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汽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6676674286。
关于申请执行人武汉南华工业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江润造船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72民初20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汉南华工业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立案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湖北江润造船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江润造船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1908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湖北江润造船有限公司的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鄢 坤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莫俊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