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江润造船有限公司

湖北江润造船有限公司与刘喜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1125民初347号
原告:湖北江润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汽南路。
法定代表人:刘洪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翔林,湖北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海峰,湖北坤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刘喜国,男,汉族,1973年3月12日出生,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
原告湖北江润造船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喜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湖北江润造船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江润造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登宇
审 判 员  夏小存
人民陪审员  冯 皓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焱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