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江润造船有限公司

湖北江润造船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102执3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江润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汽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667667428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8年8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浠水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江润造船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北江润造船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鄂1102民初131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及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29358元及利息(按判决书计算)、案件受理费6000元,执行费5186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2.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证券、保险、工商、银行、互联网银行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 3.本院通过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通过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5.本院发现并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船名为“鄂黄冈货2316”(船舶识别号:×××4370)船舶,查封期限为2021年8月17日至2023年8月16日。若需要续行查封应在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将自行解除查封。该船舶暂不宜处置; 6.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7.本院经向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8.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信息,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行为,申请终本。 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采取多种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徐 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顿 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