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贝尔(福建)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宁德维泰海洋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902执844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飞鸾工业集中区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567332823E。
法定代表人:颜阔秋
被执行人:宁德维泰海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南际花苑别墅区35号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MA33MN3P1J。
法定代表人:曲守礼
申请执行人***(福建)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德维泰海洋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福建)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闽09民终65号法律文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1323213.25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并负担案件的受理费8212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5632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二、本院针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于2022年4月13日予以核查,并予以执行。
三、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宁德维泰海洋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1314.82元,并于2022年10月17日发还申请执行人。经现场调查无法确认网箱是否是被执行人所有。经与申请人沟通,申请人再提供详细线索后采取查控措施。
四、经向申请执行人了解,被执行人长期未在其居住地居住,现已下落不明。
五、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六、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通过电话联系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宁德维泰海洋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福建)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阮岳伟
审判员  孙敏浩
审判员  卢小洋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国希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