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06民初25212号
原告深圳市荣德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洪桥头村下围水工业区1栋。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飞鸾工业集中区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荣德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荣德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林满棠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