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902执1144号
申请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高新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张元卿。
委托代理人:李文凯,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陕西宁源康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管涛。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宁源康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宁源康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人支付合同价款589000元、违约金40000元,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5775元、案件执行费8747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详见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21)陕0902执1114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 飞
审判员 吴 莹
审判员 张 欣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郑时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