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926民初798号
原告:***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元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凯,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
原告***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7.5元,由原告***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轩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邹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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