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902民初5180号
原告:***电梯有限公司(原陕西帝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688。
法定代表人:张元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凯,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陈浩翰,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75年6月6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 11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电梯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刘 宝 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佳 莉
书 记 员 来 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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