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瑞达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902民初5180号

原告:***电梯有限公司(原陕西帝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688。

法定代表人:张元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凯,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陈浩翰,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75年6月6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 11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电梯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刘 宝 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佳 莉

书 记 员  来 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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