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926民初1105号
原告:***电梯有限公司(原陕西帝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688。
法定代表人:张元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凯,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汉族,1979年10月27日出生,住陕西省平利县,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910273761。
原告***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郝 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梁 锐
书 记 员 印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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