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瑞达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926民初1105号
 
原告:***电梯有限公司(原陕西帝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688。
法定代表人:张元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凯,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汉族,1979年10月27日出生,住陕西省平利县,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910273761。
原告***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郝  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梁  锐
书  记  员     印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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