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902民初783号
原告:陕西某某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陕西某某广告有限公司与某某某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某某广告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某某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20元,减半收取2510元,由原告陕西某某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