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瑞达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与安康市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902民初4374号 原告:某某电梯有限公司(原陕西某某电梯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 XX区XX路XX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XXXXX8688 。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系公司员工 。 被告:安康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XX镇XX村XX组XX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XXXXX0306 。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康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 10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某某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5元减半收取343元由原告某某电梯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宋    飞 二〇二〇年 十月二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刘    莎 书  记  员   刘 来 杰 202009024374 XXXXXXXXXXXXXX8688 XXXXXXXXXXXXXX0306 2020102168510 1